福建省信用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闽民规〈2022〉14号),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严格规范会员代表的产生,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讨论和决定属于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2.评议理事会工作,审议本会财务报告和相关文件;
3.选举协会理事、监事及负责人等;
4.决定本会章程等;
5.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向本会建言献策,反映诉求;
7.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信用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四、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诚实守信,社会信誉良好;
3.加入协会半年以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职责和义务;
4.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5.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6.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会员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本会会员总数158个,为了便于协会工作开展,本会第三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规定本届会员代表名额102个。
1.本会新一届理事、监事以上负责人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为本会的当然会员代表;
2.按照会员类型分配,其中、单位会员代表占88%,个人会员代表占12%;
3.按照地域分布的会员数量分配,其中,省级直属国有企业9个、福州市54个、厦门市12个、 漳州市9个、 泉州市27个、莆田5个、宁德市6个、 南平市9个、三明市5个、龙岩市1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4个、专家学者7个。
六、按章程规定,会员代表任期每届为五年。
七、会员代表的推选程序:
1、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划分地域,组织会员推选代表。
2、广泛征求各区市会员意见结合行业分布情况确定会员代表。
八、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审查通过后,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会员代表,由本会颁发会员代表证或出席证。
九、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会员代表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等情形,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并交回会员代表证。
十、本办法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制定并修改、解释。